beat365正版唯一官网本科生实验教学规范(修订)

发布时间:2021-06-04浏览次数:3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密组织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实验教学规范。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扎实的实验技能,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第三条 实验教学项目类型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演示性、验证性实验的主要任务是理论联系实际,促进学生对科学知识的理解和验证,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较为完整、系统地了解科学实验和工程技术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实践的能力。

第四条 实验教学课程可分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的一致性,努力吸收现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不断适应教学体系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的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各院(系)、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具体负责实验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

各院(系)在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中,应根据行业、产业的要求、专业认证评估标准的要求、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

第七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编写实验教材、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以课程为单位进行编写,每门实验课程均应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应按照行业、产业的要求、专业认证评估标准的要求、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和不断地修订实验教学大纲,结合现代科技、工程发展、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把新技术、新方法用于实验教学中;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实验项目一般按2学时为最小基本单位;在保证基础性实验的前提下,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基础实验课程和专业基础实验课程一般以开设综合性实验项目为主,专业实验课程一般以开设设计性实验项目为主。

实验教学大纲由各院(系)组织专业教学骨干教师编写,应经教研室教师讨论或请专家论证后实施。实验教学大纲确定后应提交一份教务处备案,一份给实验教学中心或相应的综合实验室。实验教学人员必须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实验教学活动,不得随意更改实验内容。

第八条 实验课程教材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选用优秀的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或自编实验讲义。各院(系)可根据培养目标和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具有特色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的范围,按照教材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九条 每学期的第十五周,开设实验课程的各院(系)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明确下一学期实验教学任务。专业培养方案已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需新增、取消或更改的,由课程主讲教师在实践教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内申请新增、取消或修改实验项目,经教研室主任和院(系)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增加、取消或更改实验项目。

第十条 每学期在下一学期理论课表编排完成后,有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对实验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实践教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内制定实验教学计划;部分实验室因实验教学运行情况特殊需由实验人员统一排课的,则由相关实验人员在实践教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内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审核人员或实验中心主任可在平台内对提交的教学任务进行审批确认。

第十一条 每学期的实验教学课表应在开学后的两周内,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实践教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内录入完成,生成的课表需按周在相关实验室门口张贴公示。各任课教师和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课表执行实验教学任务,不得随意调课;如因特殊原因调课,须按照学校关于调课的有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安排要以最大限度地提供学生动手操作的条件为依据,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基础课实验应每组1人,技术(专业)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根据课程性质和培养要求进行,一般每组2人,最多不超过4(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各教学单位和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含实验范围、时间、内容在内的实验室开放制度,努力提高学生的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在上课前应做好实验仪器、设备、药品和备用实验器材等的准备工作,保证正常使用;在实验课进行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应当坚守工作岗位,及时排除实验仪器故障;实验结束后,负责实验仪器的整理、归位,并对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后续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实验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担任。实验指导教师一般由教师(含助教)担任,部分经验丰富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经院(系)、中心考核,报院(系)主管实验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可参加实验教学指导工作。首次上岗主讲教师必须试讲,由所在院(系)组织教研室主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主任、课程主讲教师听讲、评议、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已确定的实验项目和实验类型开出实验,实验教学必须按照实验指导书或教材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每项实验项目必须提前试做,认真编写教案,并按以下要求组织实验教学活动。

(一)自觉遵守上、下课时间,提前到岗检查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坚守实验教学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不得在上课时间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

(二)首次实验课,教师必须告知学生本实验课程的总体安排,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并向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规则》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进行实验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实验安全规程。

(三)教师每次上实验课应点名,并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实验中教师要认真巡视,检查和指导学生实验,及时辅导、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特别应注意学生独立实验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实验整个过程中应指导学生安全、规范和有序地进行实验。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行为的应予以及时纠正或制止。

(四)学生实验完毕,实验教师应做好相关实验记录,督促学生填好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并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准许学生离开实验室。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每个项目实验做好平时成绩记录,适时组织学生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和结果进行讨论,并予以小结。

第十六条 学生进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规则》,服从指导老师的安排。学生必须按实验教学要求,认真上好实验课程,实验前做好预习,实验中做好数据记录,实验后做好数据分析并按时提交实验报告。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日志的记录和管理工作。记录由实验教学中心保管归档。

第十八条 学生要及时完成实验报告;任课教师应及时签阅原始数据并全部批改实验报告并及时将成绩反馈给学生;实验中心应做好相关实验报告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实验教学的考核及督查

第十九条 列入教学计划有实验的课程均应进行实验考核。实验考核应根据学生的预习、实验操作、实验结果、实验态度、实验能力、实验报告以及期末综合考核等进行评价,确定实验课程总成绩,实验课程总成绩的记载采取百分制。非独立的实验课程,应明确实验部分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期末必须进行实验综合考核,考核可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办法,各种考核要能够客观反映学生的实验知识、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

实验课程不得免修,学生未参加实验或缺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者,视为平时实验考核不合格。平时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的理论课程考试,或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的综合考试。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日常教学检查。各院(系)领导和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主任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了解和检查实验课的教学质量。每学期期中应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实验教学情况,进行实验教学评估。加强实验教学的监督,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实验教学方法的改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六章 实验档案管理及教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重要资料,是评价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应按《beat365正版唯一官网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实验室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管理制度,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教学基本信息、仪器设备基本信息和人员基本信息等实验教学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应积极鼓励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研究新型实验技术、改造和创新实验项目、开发实验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各院(系)和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应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注意处理各实验课程之间的衔接,交叉和重叠部分,合理地整合实验项目。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研究实验教学规律,注重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重视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的转化,经常听取学生和有关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将根据实践教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各实验室每学年完成的实验教学任务量、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核定实验室实验材料费及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修理费。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将根据实践教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的工作量情况,提供工作量数据给人事处作为实验室工作业绩的计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将根据实践教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实验室承担的项目数、学时数和工作量作为实验室建设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将根据实践教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设备的利用率、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实验人员的工作量等作为实验室评估、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beat365正版唯一官网实验教学规范》(闽院教[2008]93号)同时废止。